2020年12月17日,孕妇李某因“孕1产0孕40+3周”到市某医院待产,19日因产妇羊水粪染,基于短时间内无法经阴道分娩,中转破宫产手术,成功娩出一活女婴。次日6点40分,家属发现产妇抽搐一次后呼之不应,随即报告值班医师,医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抢救,待生命体征稳定后转上级医院救治,2020年12月29日宣告临床死亡。在产妇转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先行垫付了治疗费10万元。产妇死亡后,患者家属情绪激动,认为医方诊疗过程存在过失,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医患双方产生纠纷。 咸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后,经和医患双方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患方对医方的治疗方案和出现突发状况后医方抢救不及时等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医方应对产妇李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要求医方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120余万元。而医方则认为产妇产程严格按医疗规范进行,产妇出现突发情况后,也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抢救,不存在延误。即使医方存在过失,也不存在承担全部责任。医方要求通过鉴定明确责任。患方要求通过一次性解决,由此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在对整个案件经过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的难点为医方在本起医疗争议中担责程度的划分,轻易简单的调处,很有可能对医方或者患方不利。考虑到患者家属家庭情况:死者后事要处理,新生儿要看护,家属不可能,也没有时间和精力等到鉴定意见明确后再来处理后事。随即调整思路,建议分两步走解决此矛盾纠纷,第一步医方先行垫付一部分费用让患者家属用来处理后事,第二步通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明确责任后,依法依规合理赔付,前期垫付的费用一并纳入后期的总结总算。双方皆同意此观点,2021年1月1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协议:一、由医方先行垫付人民币捌万元,让患方先行处理后事,待鉴定意见明确责任划分后与前期垫付的费用一并纳入总结总算。二、双方选定市医学会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费由患方先行垫付。医调委在第一份协议履行完毕后,随即与市医学会联系,在取得医患双方的认可同意后,出具委托书,委托咸宁市医学会对李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1年6月10日,咸宁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鉴定结论明确后,医患双方均对鉴定结论表示认可。患方家属不想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此次纠纷,原因是:一是诉讼时间长,没有精力;二是打官司费用较高,能尽量的节省费用对患者家庭来说是最好的帮助。患方明确要求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医调委得知患方的想法后,经与医方联系沟通,确定组织医患进行调解协商。2021年7月12日,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至此,矛盾纠纷化解,案结事了。一、医方一次性赔付人民币肆拾壹万伍千元作为本次医疗纠纷的终结处理(包含前期已支付的拾捌万元)。对于担责分歧较大,尤其是死亡纠纷,通过两步走的方式:一是通过先行垫付部分合理费用,安抚患者家属情绪,可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二是引导医患双方通过鉴定方式明确责任划分,合理合法进行赔付,可以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适当的倾斜弱者,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省时省力省钱,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