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典型案例 >>正文

[调解案例]自行车骑行人被小型客车追撞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 时间:2022-05-06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5日15时10分许,当事人张某某驾驶鄂LE***N小型客车沿嫦娥大道往龙潭方向行驶,行驶至碧桂园浅月湾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右侧陈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追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和自行车受损。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入住咸宁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治疗,于2021年6月3日出院,共住院160天。伤者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68058.42元,该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垫付16000元,由肇事司机张某某垫付17000元,出院时仍欠医院35058.42元。
出院后,伤者陈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咸宁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2021年6月16日鉴定所给出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某L1、2、3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即160日)。
调解过程
2021年9月2日,陈某某到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向交调委提出调解申请,陈某某自述自己在外面请了黄牛律师,但是几个月过去了,黄牛律师还未帮其解决医院欠费问题,与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也未达成一致,且黄牛律师告知上诉有风险,希望能通过调解部门的帮助解决纠纷。接到申请,交调委的吴调解员迅速受理了此案,并于2021年9月3日组织了第一次调解。
第一次调解目的:①解决医院欠费问题;②由伤者提供病历资料及其他相关理赔资料;③由保险公司核算初步赔偿方案。
此案因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按照公司规定,不能再进行第二次垫付)且肇事司机张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剩余医疗费,调解员只能说服伤者陈某某自行结清医院所欠费用。调解员告诉伤者,只有在医院费用结清的情况下,保险理赔程序才能正常的进行下去,且其所垫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会理赔返还给他。伤者陈某某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自行前往医院结清所欠费用,并积极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的所有资料。
2021年9月10日,调解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第二次调解,调解员依据事故责任划分,劝导张某某承担医疗费扣减部分13000元,最终张某某同意承担13000元的医疗费。
调解结果
2021年9月10日,张某某与陈某某在市人民调解中心签订赔偿协议。张某某赔偿陈某某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188174元,扣减保险公司及张某某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还应由保险公司在陈某某资料提供齐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48600元到陈某某账户。
签订协议后,在赔偿款的支付过程中,接连出现了很多小问题,导致伤者的赔偿款一直支付不到位。伤者很着急,一有问题就会跟调解员联系,调解员没有半点推诿,不管是晚上,还是周末节假日,都会积极地帮忙联系保险公司查找原因,做好解释工作,直到2021年1011日陈某某收到全部赔偿款,调解员才松了一口气。
伤者陈某某十分感谢调解员,于2021年10月18日向调解员赠送了锦旗。

案例点评
本案伤者陈某某是个通情达理的退休干部,案件本身争议不大,在调解员依法依规调解下,快速顺利达成协议。伤者陈某某一开始就对调解部门充满信任,通过调解员认真、耐心、细致的服务更是让他感受到了阳光与温暖。伤者陈某某对调解员的工作给与了高度赞扬。


收起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返回顶部
咸宁司法微信公众号
咸宁人民调解微信公众号
咸宁司法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