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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廿二载,调解参与解忧愁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 时间:2023-02-08
01案情简介
    2000年1月15日,患者郑某(男,1976年3月出生,未婚)因被重物砸伤胸背部,伤后即送某县人民医院治疗。术前诊断:第一腰椎骨折并骨髓损伤。1月23日在麻醉下进行了“椎管探查术”,2月15日出院。出院时情况:双下肢感觉较前减弱,运动功能丧失。郑某认为:医方在没有治疗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的医疗器材,做“椎管探查术”,造成自己身体严重损害,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此后近8年期间,患者辗转外省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均未见好转。
    2008年7月15日至8月23日,患者到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腰椎骨折后,入院检查双下肢肌肉萎缩。7月18日取出体内固定物,8月6日在做了腰椎后凸畸形后路截骨成形手术,发现L1腰椎干酪样改变。出院诊断:后凸畸形,腰椎结核。
    2009年2月24日,郑某以某县人民医院未尽到谨慎义务,在不具备手术基本技能和使用自制医疗器材情况下,对其盲目手术,而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索赔611736.5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先后委托市、省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均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郑某诉讼请求,由某县人民医院给付2万元补偿金。患者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由于郑某提不出有力的证据,一直到2019年10月15日,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一共经历三级法院13次判决、裁定。期间患者始终对判决结果不满,但又无力举证,一直进京上访,最多的时候一年中进京上访6次。

02调解经过

    2020年12月2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联系沟通,由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2021年4月16日听证会上,医、患双方在确认鉴定材料、分别陈述意见后,接受了鉴定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2021年5月14日,形成鉴定意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到主要责任之间为宜。被鉴定人双下肢截瘫评定为四级伤残。”
    在研读《鉴定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后,2021年6月8日,调解员樊启寅电话联系医、患双方,征询调解意愿,6月15日,约定面对面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6月17日,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调解员樊启寅主持第一次医、患双方面对面协商。参与人员分别是:医方3人(副院长、当年手术医师、投诉科负责人)、患方2人(患者郑某、委托代理律师)、调解员樊启寅。
    在宣讲人民调解相关权利、义务、效力等内容后,首先患方陈述了对鉴定意见中责任分担有异议,并指出:1.术后加重了病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2.医方用钢丝自制椎柱固定器,是明显错误。
    后医方接着陈述:1.对本案非常重视,愿积极配合,同情患者遭遇。2.不认可鉴定意见中的责任分析,认为脱离了当时的医疗环境和技术水平,该鉴定机构用10年后医疗规范评判10年前的诊疗过程,是错误的。
    在接下来的交流过程中,双方情绪逐步激动,争吵激烈。调解员樊启寅在劝解后建议:1.受理本起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选定这家鉴定机构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听证会医、患双方都参加了,并陈述了意见,接受鉴定人询问,程序合法。2.患方认为医方应负主要责任,与鉴定意见相差不大,有协商余地。3.医方认为评判依据引用错误,但没有提交当年相关的医疗规范,评判依据在哪里?医方可以补充。4.医方用钢丝等自制材料置于患者体内的椎柱固定器,本身存在不妥。上述意见,提请医、患双方妥善考虑。
    2021年7月20日,咸宁市政法委主持召开本案专题协调会,会上,患者所在县政法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市医调委调解员分别作了专题发言,协调会综合意见认为本案宜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协调会后,调解员考虑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认可问题,难点是患者的索赔数额依据哪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通过沟通工作解决对鉴定意见的认可不会太难,难在于根据鉴定意见如何计算相关损失。调解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与患者的沟通上,主要就赔偿项目、标准、金额与患者或当面,或电话,或微信的数次联系沟通,努力疏导,重点针对患者2021年6月8日面交的索赔清单11项共计2025695.43元,逐条沟通分析,通过释法、析理、讲情,降低其索赔预期。
    最终在市政法委高度重视下,通过两县政法委的不懈努力,在市医调委主持调解下,经平等协商,医、患双方于2022年4月8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03调解结果

    2022年4月8日,为方便患者,市医调委和某医院共同到患者居住地,经过交流沟通后,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患者同时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4月13日,医、患双方共同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4月25日,患者冒着大雨,乘车到相距50余公里的市医调委赠送“为民解忧、义薄云天”锦旗一面,表达感谢之情。

04案例点评

    本案的特点一是时间跨度长,从产生纠纷到调解结案历时22年,患者从一名青年卡车司机到如今40多岁的4级伤残残疾人,孤身一人,无家无室;二是过程复杂,期间做了6次鉴定,经省、市 、县三级人民法院13次判决,患方皆不满诉讼结果;三是多次进京上访被接回接受教育训诫。
    医疗纠纷因其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患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适时提出调解建议,融合法、理、情,劝说疏导,努力促成,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权力的适度介入,可以对当事人施加一定影响,通过人民调解平台,调动社会资源帮助劝说疏导,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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