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导向监管、聚焦民生实事,紧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医疗美容广告、“神医、神药”广告、互联网领域广告、校外培训广告、校园周边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现将2023年下半年全市系统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夏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公司名义印制“暑假补课30天,开学前进三十名;往届效果见证”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8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酒类产品外包装上发布含有“抗洪抢险,最可爱的人!(配中国人民解放军抗洪图片)”、“驱除鞑虏 壮我中华 勿忘国耻 九·一八纪念(配中国军人抗日战争图片)”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1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通城县某加油站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通城县XX加油站给你提供最优质的油品和服务!”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9月,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咸宁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医疗广告,且未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咸宁市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宣传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塑身”功效,实际配料中未含有塑身功效的成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宣传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调节三高”等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通山县某饲料营销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虚构产品获“中国名牌”等荣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吉林某药业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未经审查发布非处方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2023年7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