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加大纠治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集中整治了一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涉企执法突出问题,形成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做法,有力推动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今年1至8月,全省入企入户检查22.49万次,较去年同期37.10万次减少14.61万次,同比降幅39.39%,累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813.95万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针对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现选取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创新性和警示性,为各地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借鉴。
一是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及时纠治违法不当执法行为,推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案例一针对街道执法中心在办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区司法局通过启动监督程序,下发监督建议,指导执法部门规范类案办理,主动提醒其他街道自查自纠,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有效规范了违法建设处罚程序。案例五针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拟作出罚款6.14万元的行政处罚,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社会监督员反映该案“过罚不当”线索后,迅速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评定,经集体审议后对案涉企业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案例八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销售的生姜经抽检农药残留超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小过重罚”,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类案办理尺度标准,实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案例十针对不同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的情形,当地街道迅速启动内部纠错程序,主动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全额退还企业罚款,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是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合法经营。各地各部门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行政裁量,将包容审慎监管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案例三在办理企业未经许可开展印刷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案时,文旅部门通过法律宣讲、违法告知、督促整改、跟踪服务等方式,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推动执法理念从“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变。案例七针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问题,司法行政部门督促税务部门指导企业完成纳税信用修复,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实现了税收监管与服务的平衡。
三是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各地各部门在执法案件办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例二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消防部门对案涉金额、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进行精准认定,依据消防法及消防领域行政裁量基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个案办理促进行业规范。案例四针对安全生产事故案件查办,应急管理部门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机制,对案涉违法行为人个人收入进行精准核定,确保罚过相当。案例九准确认定涉案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及造成环境污染的客观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机制,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全面纠治。
四是强化协同联动,助力企业维权。各地各部门积极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探索开展跨区域协调联动执法,统一行政执法尺度标准,推动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案例六针对企业举报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利用跨区域办案机制,与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联动执法,全面调查取证,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跨区域协调联动执法提供了范本。
【关键词】
违法建设 处罚程序不当 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武汉市某街道执法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处六层的建筑物涉嫌构成违法建设,对该公司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4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告知其向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司法局发现该起违法建设查处案件中,可能存在行政处罚程序不当问题,依职权开展监督。
【处理结果】
区司法局经核查和研究后认为,该案未经规划部门认定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该案在《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渠道错误。区司法局对相关街道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确认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要求该街道进行整改,纠正该类案件办理程序,并提醒其他街道自查纠正此类问题。同时,将该问题反馈至区城管局,由区城管局联合区规划部门制定《关于建(构)筑物违法建设认定若干问题的执法指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重大、疑难问题事项的认定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案卷评查发现执法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依职权提出监督意见,推动违法建设查处执法制度的完善,并通过典型案例提醒其他街道自查纠正,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全区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程序,起到“评查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关键词】
消防 虚假文件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十堰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4处消防设施隐患,经查阅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该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消防设施检测单项均为合格,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遂依法对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4处与实际不相符,涉案合同金额5647.72元,其出具虚假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规定的较重阶次,裁量结果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7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依法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647.7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7万元的处罚,同时对该检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刘某、项目负责人易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处罚对象认定精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双罚,确保过罚相当。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裁量适当、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确保了执法的公正性。
【关键词】
印刷经营许可 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襄阳市文旅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尚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调试安装印刷设备但未进行印刷生产,遂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开展了法律宣讲,发放了《普法告知书》,督促其尽快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4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复查,该场所正在生产印制食品包装袋,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现场负责人依法整改。同时,执法人员主动协调行政审批部门,全程指导企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5月10日,该公司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
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涉案印刷品数量较少且未交付,违法行为轻微、未对印刷市场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改正擅自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之规定,该市文旅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在发现该企业处于试经营阶段后,执法人员先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办,同时主动协调行政审批部门,指导企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纠正违规行为。最终,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关键词】
高处坠落事故 安全管理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荆州市某公司作业人员裴某某在进行安装加固作业时,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高处坠落死亡。该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后认定,孔某某作为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该项目施工中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安全事故发生,对该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荆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孔某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全面统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职责。本案严格遵循《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起“执法支队初审—法规科室复审—案件审理委员会终审”的三级审核机制。对于行政执法办案中难以准确认定的“行政相对人上一年年收入”,本案创新采用多部门数据协同核验方式,以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为核心,结合企业工资发放台账、银行流水记录等多维度证据材料,通过交叉比对、相互印证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上一年度年收入情况进行精准核定,确保行政处罚基准客观、准确、合法。
【关键词】
排放大气污染物 过罚不当 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熔铸区浇铸工段未建设集气罩废气收集设施,遂将该问题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5月28日,荆门某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6月4日,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罚款6.14万元。2025年6月9日,该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生态环境分局拟作出罚款6.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过罚不当的问题,该市司法局依法开展监督。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自去年11月启动了集气罩的更换工作,且在生态环境分局检查指出问题后,加快了设备购置安装力度,整改态度十分积极,市司法局认为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整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完成的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遂向生态环境分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建议书》,建议重新评判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2025年7月1日,生态环境分局复核后,发现当事人浇铸工段从5月21日开始已经停产且浇铸工段安装了7台集气罩收集废气设施,已完成整改并通过有资质的环境检测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环境检测合格。根据前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集体审议,生态环境分局于2025年7月15日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以合法性为前提,以合理性为指针,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慎重权衡。本案中,市司法局从个案线索入手,对过罚不当情形及时纠正,用好“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
注册商标专用权 跨区域 侵权保护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多个商户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渔具产品,请求该局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某电子商务平台上确实存在多家商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渔具产品,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
因该电子商务平台住所地及平台内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外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平台内的经营者违法行为无管辖权。经多次与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沟通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要求涉事电商平台配合调查,并对涉嫌侵权的商品采取了下架、永久禁售等必要限制措施。经该公司核实,侵权链接已全部下架。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跨区域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特征。在缺乏管辖权的困境下,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充分利用跨区域办案机制的潜在优势,依据权利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与外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展开了紧密的合作,形成了行政执法协同效应。通过跨部门协作执法,成功地打击了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地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关键词】
纳税信用修复 等级评定 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咸宁市某区某科技公司因存在两项“直接判D指标”,于2025年4月30日被当地税务部门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导致企业在发票增量扩版、出口退税办理、金融信贷审批等方面受到限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市场拓展,发展陷入困境。2025年6月,区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领域走访调查”,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困境高度关注,迅速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向当地税务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建议其对该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核查,依法依规指导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工作。
【处理结果】
税务部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经相关部门对该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其符合纳税信用调整条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与企业取得联系,明确告知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并辅导企业提交补正资料,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由D级调整为B级。信用等级提升后,企业发票使用受限、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企业因特定指标被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导致经营受限,反映出纳税信用等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区司法局在走访调研中主动发现企业困境,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推动问题解决,体现了司法行政部门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税务部门响应执法监督建议,高效完成信用修复工作,既保障了税收监管的严肃性,又兼顾了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实现了监管与服务的平衡。
【关键词】
农药残留超标 小过重罚 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随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生姜)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生姜经抽检农药残留超标,涉案货值金额82.8元,违法所得2.8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8元,并处罚款26000元。该区司法局发现该问题线索后,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存在明显问题:一是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及主观过错严重失衡,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涉嫌“小过重罚”;二是案件查处过程中,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要求,仅对末端销售环节的某公司进行处罚,未能深入追查问题生姜的来源及上游责任主体,不利于从源头切断问题食品供应链,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于2025年3月启动监督程序。
【处理结果】
在区司法局全程督办下,区市场监管局经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于2025年6月作出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区市场监管局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原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了提醒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反思整改。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及时发现纠治“小过重罚”等执法不公问题。区司法局运用督办函、周调度、线索移送等方式,有效督促执法部门立行立改,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经区司法局督办,推动“个案纠错”向“类案治理”“长效规范”转变,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收回案件审核权、明确法制审核层级,强化法制审核、防范裁量权滥用。
【关键词】
违反环评管理制度 倾倒危险废物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接到12369投诉反映“有人倾倒工业废水”。经立案调查,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将生产过程中未经有效处理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倾倒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土坑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处理结果】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后决定对该公司处以60余万元的罚款,并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中,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案件调查核实情况及违法情节,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机制,与公安、检察院对接,联席会商案情,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关键词】
违法占地 一事二罚 主动纠错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天门市某街道收到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资建局)移交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的线索。该街道立案调查后确认该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1.22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当日缴纳了罚款。随后,市资建局向该街道反馈,2018年8月,相关部门已经对该公司的前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处罚,且该公司履行了罚款义务。该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二罚”的规定。
【处理情况】
该街道主动纠错,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某公司缴纳的罚款全额退还。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产生“一事二罚”的原因在于不同执法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协调联动不畅。但街道在发现“一事二罚”的问题后,及时通过内部纠错程序,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罚款,避免了行政争议的产生,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感,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