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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公告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 时间:2025-11-14


咸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咸宁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法组建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第二届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三届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251115日至20251214

二、选聘范围

本次选聘仲裁员,凡符合选聘条件的国(境)内外有意向者均需提交申请,包括新申请者和拟申请续聘的本会在册仲裁员。

三、申请条件

(一)仲裁员申请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聘本会仲裁员还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崇尚法律,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敬业勤勉,热心社会公众事务;

2.在所在行业、系统、领域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享有良好信誉和口碑;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有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的相应时间;

4.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行业惩戒,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仲裁员聘任时,应承诺自愿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会管理和监督。

)不予聘任的情形:

1.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犯罪记录、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等)的;

4.其他不适合从事仲裁工作的。

四、选聘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咸宁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申请表》见附件

申请人于20251214前将《咸宁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申请表》、符合仲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报送至本会,邮箱xnsxzfy@126.com

(二)资格审核。将对所有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通过初审的,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学术成就、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聘任。拟聘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聘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正式列入《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在仲裁庭组成时供案件当事人选择。

、注意事项

(一)是否决定聘任为仲裁员,以本会发放的仲裁员聘任书为准;聘任后会将申请者的情况列入仲裁员名册。在此之前,申请者的任何申请行为不代表本会可能会批准该申请,亦不意味着本会已有认为申请者具备仲裁员资格的倾向性意见。

(二)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数据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本会都会谨慎保密。如申请者未被本会聘任,本会不专门予以回复。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本会将不予退回。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施洋,电话:0715-8681035

址:咸宁仲裁委员会咸宁市十六潭路泉都国际大厦4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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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三届仲裁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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