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是咸宁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法组建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第二届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三届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2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2月14日
二、选聘范围
本次选聘仲裁员,凡符合选聘条件的国(境)内外有意向者均需提交申请,包括新申请者和拟申请续聘的本会在册仲裁员。
三、申请条件
(一)仲裁员申请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聘本会仲裁员还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崇尚法律,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敬业勤勉,热心社会公众事务;
2.在所在行业、系统、领域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享有良好信誉和口碑;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有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的相应时间;
4.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行业惩戒,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仲裁员聘任时,应承诺自愿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会管理和监督。
(三)不予聘任的情形:
1.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犯罪记录、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等)的;
4.其他不适合从事仲裁工作的。
四、选聘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咸宁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申请表》(见附件);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4日前将《咸宁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申请表》、符合仲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报送至本会,邮箱:xnsxzfy@126.com。
(二)资格审核。本会将对所有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通过初审的,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学术成就、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聘任。拟聘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聘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正式列入《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在仲裁庭组成时供案件当事人选择。
五、注意事项
(一)是否决定聘任为仲裁员,以本会发放的仲裁员聘任书为准;聘任后会将申请者的情况列入仲裁员名册。在此之前,申请者的任何申请行为不代表本会可能会批准该申请,亦不意味着本会已有认为申请者具备仲裁员资格的倾向性意见。
(二)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数据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本会都会谨慎保密。如申请者未被本会聘任,本会不专门予以回复。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本会将不予退回。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施洋,电话:0715-8681035。
地址:咸宁仲裁委员会(咸宁市十六潭路泉都国际大厦411室)。
咸宁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